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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11-04-08 14:5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全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应承担有关责任。

  

    第三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党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和内容发布政府信息的;

  

    (二)对收到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不积极处理的;

  

    (三)违反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四)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制度的;

  

    (五)未按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第五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党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责任追究按照纪检监察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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