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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修改

发布时间:2018-06-06 16:38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745/2018-00013
发文日期
2018-06-06
公开日期
2018-06-06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体育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卫生、体育--体育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馆所,机关,意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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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关于贯彻<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0]106号)修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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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关于贯彻<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0]106号)修改如下:

  原实施意见中以下部分

  “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核查和许可

  国务院2009年8月颁布的《全民健身条例》,明确规定对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实施行政许可。2005年4月,国家体育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把游泳、轮滑等14个项目列为强制执行国家标准的项目,并出台了相关项目的国家标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这些体育项目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安全保障要求高,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条例》第三条的授权,结合本市体育经营活动项目的开展情况,确定我市第一批强制性标准体育项目是:游泳、汽车(卡丁车)、蹦极、攀岩、轮滑、滑雪、滑冰、射击、射箭、潜水、漂流、滑翔伞、热气球、动力伞等,暂作为无锡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条例》的规定,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项目变更、经营场所变更等手续前,到市或者市(县)体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核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一)书面受理。经营者在开业前,必须按《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市或市(县)的体育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

  1.申请书;

  2.合法主体资格证明;

  3.符合标准的设施和器材的说明书、合格证等证明;

  4.所需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和救助人员职业资格证明;

  5.场地、设施和器材安置的平面图;

  6.符合项目要求的应急救护人员和救护设施的资料;

  7.具有相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的证明材料。

  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体育行政部门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二)现场核查。市或者市(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其经营条件进行实地核查,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市体育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的核查工作,重点核查其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从业人员资质、安全保障措施、相关管理规定和经营服务标准等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三)及时归档。体育行政部门在办理审核手续后,应当将材料制作案卷归档。

  国家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

  “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许可

  国务院2009年8月颁布的《全民健身条例》,明确规定对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实施行政许可。2013年5月,国家体育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为:一、游泳;二、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三、潜水;四、攀岩。

  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条例》的规定,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项目变更、经营场所变更等手续后,到市或者市(县)体育行政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一)书面受理。经营者在开业前,必须按《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向市或市(县)的体育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4.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5.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6.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体育行政部门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二)现场核查与审批。市或者市(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其经营条件进行实地核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现场核查应重点核查其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从业人员资质、安全保障措施、相关管理规定和经营服务标准等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市体育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的核查工作。

  (三)及时归档。体育行政部门在办理许可手续后,应当将材料制作案卷归档。

  国家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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