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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无锡市青少年(幼儿)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1 13:47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745/2022-00037
发文日期
2022-06-21
公开日期
2022-06-21
文件编号
锡体规〔2022〕2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体育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卫生、体育--体育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运动员,通知,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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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各市(县)、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体旅游局),无锡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无锡市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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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服务监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遵照《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的通知》《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省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属地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在同级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面向学龄前儿童(3-6岁)、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在校生开展体育类教育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第三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核和监管工作。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核和监管工作,确保属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运行。

  第四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实行属地管理,由举办者向办学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未经属地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面向学龄前儿童(3-6岁)、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在校生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服务等活动。

  第五条 举办者申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江苏省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具备与所实施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培训经费、师资队伍、章程制度、组织机构等条件。

  第六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应不少于10万元,须提供经相关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第七条 开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场地面积和空间应当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5㎡(人均培训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培训场地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总面积的2/3。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同一时间开展两项及以上体育项目,各体育项目培训区域之间应设置连续性隔离带。

  第八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名称应当符合《江苏省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规定,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属地体育行政部门认为申请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要求举办者更换。

  第九条 申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须按照《无锡市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及审核办理流程告知书》(附件1)、《无锡市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及审核办理流程告知书》(附件2)要求,提交《无锡市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申请材料,并签订《无锡市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承诺书)》(附件4)。审核机关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核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审核通过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发放《江苏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附件5);审核未通过的,应当告知未通过的理由。

  对通过审核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机关应当及时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培训内容等主要信息。

  第十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取得审核意见书后,应当至属地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获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相应的培训服务活动。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培训场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举办游泳、滑雪(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校外培训,须按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江苏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上应当标注该项内容。国家体育总局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如有新增内容和标准,校外培训机构须按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重新申请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场所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审核意见书、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并按照审核意见书载明的培训项目开展体育类校外培训活动。培训机构涉及多个点位的,要做到“一点一证”,在审核通过的培训地点之外,不得擅自设立培训点,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审核意见书。

  第十三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课程设置、师资安排、入学条件、招生对象、教学时间、班级容量等都应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龄段相匹配,招生章程应当合法、真实,表述应当规范、清晰。

  第十四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执教项目特点和自身规模,合理配置执教人员,教练员姓名、照片、任教班级等基本信息应在培训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同一培训时段内,教练员与学员比例控制在1:20之内,培训现场每名教练员所带学员不超过20人,超过20人应按比例增加教练员人数。特殊运动项目,可以适当扩大教练员与学员比例。

  第十五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规范体育类培训教材编写、选用、备案等全流程管理,对所有培训材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以便核查,存档时间不少于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培训教材选用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内容说明和变更材料。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学科类培训,严禁泄露学员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加强反兴奋剂知识的宣传和教育,让教练员和学员充分了解兴奋剂的社会危害,增强反兴奋剂的自觉性。

  第十七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配备不少于1名熟悉治安、消防等知识,能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的专(兼)职安保人员。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明显位置悬挂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常态开展隐患排查、整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开展培训的室内外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设备采集和回放的视频图像能清晰辨认人员体貌特征。视频监控终端存储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包括消毒包扎药物材料等,并根据自身规模配备不少于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应认真做好培训过程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及时根据属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通报对培训课程进行调整,必要时应关闭培训场所,暂停培训活动;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鼓励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鼓励为教练员、培训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落实开办资金。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必须使用监管专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第二十一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附件6),收费时段与培训进度安排要协调一致,一次性收费(含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费)不超过3个月或不超过60课时,并按规定开具发票;鼓励培训机构采取“先培训后收费”“一课一消”等收费模式;对学员未完成授课的培训课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予退费,合同没有约定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属于培训机构违约造成的,培训机构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费程序等相关内容,应在培训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二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定期开展内部质量测评工作,听取顾客、会员(家长)的建议和意见,采取满意度问卷调查、网上评价等方式收集信息。每年形成内部评价报告,向社会公示,报属地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党建引领,具备条件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按照组织部门的要求,健全基层党组织,优化党组织设置,创新党组织活动方式。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管理服务平台,公开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及地址、《江苏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培训项目、培训规模、招生简章、收费项目和标准、师资配备等。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落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制度。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检查制度,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必要条件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与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监督投诉电话的联系,完善投诉举报与协同办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信息,对涉事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双减”工作要求,加强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日常检查、随机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实施信用管理。对未按要求办理手续,设施条件不符要求,检查未达标准的培训机构,应责令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属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发放的《江苏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2022年7月14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实际已开展培训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至所在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无锡市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申办基本条件及审核办理流程告知书

  2.无锡市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申办条件及审核流程 

  3.无锡市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申请表

  4.无锡市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承诺书

  5.江苏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

  6.体育类校外培训服务合同(规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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