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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无锡市室外公共体育健身器材建设及管护办法(试行)》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08 09:50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745/2023-00105
发文日期
2023-11-08
公开日期
2023-11-08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体育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卫生、体育--体育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馆所,行政,工作制度
文件链接
内容概述
关于对《无锡市室外公共体育健身器材建设及管护办法(试行)》的解读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现将本机关发布的《无锡市室外公共体育健身器材建设及管护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规范我市室外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制定依据

  《办法》主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办发〔2020〕36号)、体育总局 等3家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意见》(体规字〔2021〕8号)、省体育局《关于加强室外全民健身器材采购安装和管理维护工作的通知》(苏体群〔2020〕4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了制定。

  三、制定过程

  根据国家和省体育部门对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管护要求,需及时出台市本级的器材管理制度。在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后,向八个市(县)区体育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委托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经集体审议后通过。《办法》于2023年11月7日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主要内容

  《办法》内容共29条,主要包括总则、工作职责、器材报废与更新、器材采购、器材安装与验收、器材使用与管理和附则7部分内容。

  (一)关于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概念。本办法所称室外公共体育健身器材(以下简称“器材”),特指建设在城乡社区、公园、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供社会公众免费使用的健身器材。

  (二)关于各单位的职责。市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器材的统筹管理、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市(县)区、镇(街道)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器材更新进行审核,结合新建情况,形成合理的布点方案。经市(县)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研究通过后,统筹负责器材的建设、管理维护和更新工作,规范管理。受赠单位要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对器材进行日常检查;配备经过培训的管理人员,明确维护责任人;发现器材损坏或存在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在明显位置挂牌警示,同时组织维修;对报废器材进行更新。

  (三)关于器材报废与更新。严格执行国家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关于器材使用年限的规定,实行强制报废制度。

  (四)关于器材采购。市(县)区、镇(街道)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和群众需求,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本辖区内器材配建和更新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器材采购。

  (五)关于器材安装与验收。器材安装地点由受赠单位选择在城乡社区的住宅小区、公园、广场及其它便于群众经常参加健身活动的公共场所。器材安装地点应与城市、小区、公园等总体规划相配套,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器材的安装,要按国家GB 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对所供器材实施安装,严禁委托受赠单位自行安装。器材安装后,应由提供器材的市(县)区、镇(街道)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安装验收,并应有第三方专业技术力量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六)关于器材使用与管理。市(县)区、镇(街道)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器材的监督管理,每年安排专项经费预算,保障器材管理维护工作。

  (七)关于追责。侵占、破坏健身设施,由属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阅读: 关于印发无锡市室外公共体育健身器材建设及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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