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体育局网站
  1. 本站支持IPV6
  2. 繁体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法规文件及解读

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06 17:45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745/2021-00034
发文日期
2021-04-06
公开日期
2021-04-06
文件编号
锡体规〔2021〕1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体育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卫生、体育--体育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政采,通知,行政
文件下载
政策解读
内容概述
现将《无锡市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各有关单位:

  现将《无锡市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体育局 无锡市财政局

  2021年4月6日

无锡市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行为,提升公共体育服务质量与效率,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体育服务的积极性,加快我市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28号)、《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采购服务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锡财购〔2015〕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我市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是指通过规范程序,将应由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体育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应当遵循“有序推进、以需定供;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注重绩效、权责明确”的基本原则。立足群众需求,培育市场主体,规范购买程序,加强绩效管理。

  第二章  购买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主体是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体育事业单位。

  第五条  承接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社会力量 (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三)具有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所必需的场所、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备体育运动项目运营管理经验;

  (四)具备购买主体提出的其他专业资质要求;

  (五)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购买需求、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购买主体应立足群众需求,以人为本,建立“上下结合、以需定供”的互动式服务方式,科学确定购买需求。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预算安排等情况,体育主管部门对照《无锡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指导性目录》,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于每年下半年提出下一年度拟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体育服务项目,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二)根据公众反馈意见,体育主管部门形成下一年度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年度购买项目),包括购买范围、种类、具体项目和数量等,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和部门官方媒体上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根据所采购公共体育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因地制宜,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一)凡是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购买项目,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范畴,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采购。

  (二)对于需要采用政府采购以外的方式购买服务项目的,由购买主体根据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价格可采用成本核定、定额购买等方式确定。

  第八条  购买主体按以下程序实施购买行为:

  (一)购买主体根据年度购买项目,确定采购方式,并于年度预算下达后,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活动(根据上级体育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的公共体育服务购买项目,可按照省项目实施方案确定采购时间);

  (二)根据中标、成交结果,购买主体应当自承接主体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购买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考核验收标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考核验收

  第九条  承接主体应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义务,按期完成,严禁转包行为。

  项目结束十五天内,承接主体须向购买主体提交项目完成报告、相关活动开展原始资料、取得成果证明等材料。

  第十条  购买主体对购买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对项目开展、活动组织、运营管理、统计监测、业绩考核、经费使用等进行全程监督,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十一条  购买主体根据购买项目实际,采取日常考核、专项考核、随机抽查、第三方监管、行业管理考核及相关职能部门督查等方式进行履约验收。其中:

  (一)对一次性举办(开展)的项目,采取专项考核方式;

  (二)对长期举办(开展)的项目,采取日常考核与随机抽查、第三方监管等相结合的方式;

  (三)对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公共体育设施运营和管理等涉及群众利益较广、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应采取第三方监管或市民测评方式。

  履约验收结果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和部门官方媒体上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体育主管部门设立市民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市民投诉反映事项,及时会同购买主体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落实整改措施,并于7个工作日内反馈检查核实和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由体育主管部门、公共体育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评审机制,加强对购买项目的服务业绩评估,重点对目标达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资源利用效率、公众参与度、公众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  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体育服务的退出机制,购买主体对因经营不善、组织不力、未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据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清退。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购买主体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根据已确定的年度购买项目,将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所需经费预算编入单位部门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购买主体年度预算。年度预算未安排资金的,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六条  确定承接主体后,项目资金由购买主体根据合同约定予以支付,资金支付时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承接主体应按照项目资金管理要求,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项目资金不得用于项目以外的其他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体育部门对政府购买体育服务资金实施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第三方评价。财政部门根据情况对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或再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项目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购买主体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于次年绩效评价完成后一个月内,将年度项目的购买过程、购买结果、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在体育主管部门官方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二十条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行为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黑名单”制度,承接主体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非不可抗拒因素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一经查实,除即行终止资金支付、追回已付资金,追究违约责任外,三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

  政府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购买职能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无锡市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实施办法》(锡财教〔2016〕11号)同时废止。

  无锡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指导性目录.doc

 

  相关链接:解读《无锡市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实施办法》

微信

微信

微信

微博

微博

微博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

无锡普法

无锡普法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