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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体育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05 10:53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745/2023-00058
发文日期
2023-05-05
公开日期
2023-05-05
文件编号
锡体财〔2023〕2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体育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卫生、体育--体育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政采,机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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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体育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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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无锡市体育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体育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体育局

                                  2023年5月4日

 

无锡市体育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规定

  为规范体育局机关及直属单位集中采购和招标投标工作,加强对采购、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无锡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体育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集中采购、招标的范围和标准

  对单位一个完整财务年度内预计发生的购买同类物品和服务的金额达到以下规定金额以上的,纳入本文件管理范围,必须进行集中采购或招标。

  (一)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及配套的非财政性资金,采购无锡市政府定期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或该目录以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达到50万元及以上,工程预算达到60万元及以上,如遇财政调整按财政文件执行),均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二)对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及配套的非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单项或批量预算达到5万元(含5万)以上、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和60万元(不含6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局确定的第三方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对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及配套的非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单项或批量预算在1万(含1万)—5万(不含5万)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各单位实行内部比价,通过议价方式确定性价比最高的单位中标,相关招投标情况及中标单位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上予以通报。相关比价信息作为支付附件在报销时一并报财务部门。

  (四)对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及配套的非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单项或批量预算达到5万元(含5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和5万元(含5万元)以上、60万元(不含6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条件不成熟可采用其他招标方式。

  (五)使用财政性资金及配套的非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 如遇财政调整按财政文件执行)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达到60万元(含60万元, 如遇财政调整按财政文件执行)以上的,都必须采用政府平台公开招标方式。

  (六)对特殊商品需要实行单一来源采购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为公开招投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体育局报备审批,财政部门明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必须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七)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经过两次招投标投标供应商不满三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视情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继续进行采购。

  (八)对于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商品及服务和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上的维修基建工程预算必须请局指定的独立第三方机构统一进行预算审核。采购预算(预估审核费用)在限额标准200 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工程造价审计服务采购项目(包括设计概算、全过程跟踪、结算审核),应按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规定,在入围定点供应商范围内择优选取。具体各单位在无锡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政采一体化系统)—定点采购馆—审计服务栏目选择 1 家供应商向下议价(优惠率)或在政采一体化系统—交易中心生成竞价单,择优选择 3 家供应商竞价,获取更优优惠率,确定成交供应商。

  (九)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预算的,相关费用由委托单位按合同予以支付。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的,相关费用由委托单位按合同予以支付。委托单位派一人参与相关招投标活动,但不得作为评委参与打分。

  (十)纳入《无锡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范围内的相关活动,由无锡市体育局每年年初按相关规定予以集中发布,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按规定拨付经费。

  (十一)对于公务用车出租客运服务、会议、公务用车维修、公务用车加油、印刷、服务器、计算机(含台式计算机和便携式计算机)、多功能一体机、打印机、乘用车、多用途货车(限皮卡车)、空调机等框架协议采购的,单笔采购预算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应在政府采购管理一体化系统——采购计划中选择“框架协议采购方式”,进入“框架协议”栏目对应品目页面,进行直接选购。

  以后纳入框架协议的品目,按照框架协议采购要求购买相关商品和服务。

  (十二)各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和专项预算时,应做好下一年度需采购的货物、工程及服务预算,明确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制定相应采购计划并按计划予以实施。

  招标的方式和程序

  (一)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及服务按市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

  (二)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外的货物、工程及服务,按照以上相关要求实施招标的,应当按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程序规范操作,并接受局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招标单位需提前经第三方代理机构进行最高限价审核后填报审批表(表样附后),经业务处室和财务审计处审核把关,业务分管局长、分管招标采购局长、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同时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人实施。

  (三)各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内控制度规定,对于符合“三重一大”要求的采购事项,在采购活动发生前上会集体讨论,集体讨论通过后在《招标审批表》中说明并按本文件相关要求实施采购。

  (四)自2022年1月起,除以协议供货、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各单位按照《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试点工作的通知》(锡财购〔2021〕12号)文件精神在“无锡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一体化系统”(网址:https://www.wuxi.zcygov.cn/)内按规定格式填报本单位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并发布,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五)采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货物、服务和基建项目,原则上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具体按照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有关要求规定执行。每年3月30日之前,各单位在 无 锡 政 府 采 购 网 ( 网 址 :cz.wuxi.gov.cn/ztzl/zfcg/index.shtml)设置“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专栏,将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采购金额及占比,以及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信息予以公示。

  对于采购有特殊需求的商品,在有充分合理的理由的前提下,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并于次年3月30日之前将上一年度预留份额比例未达到《办法》规定比例的,向同级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六)技术标不参与评审的项目,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不少于10日。

  (七)市体育局及所属事业单位通过内部公开招投标采购相关物品和服务的,相关招标文件需在局或本单位对外网站上发布5个工作日以上,最终中标单位在局或本单位对外网站上公示1个工作日以上。招标结束后,委托单位及第三方代理机构均应对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集中采购、招标的监督和管理

  (一)各直属单位党政领导要统一思想,提高对集中采购、招投标工作的认识,本着“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编制采购计划,杜绝设备和器材采购的随意性和无序性,防止错购、重购、多购积压,有效提高体育事业经费的使用效益。

  (二)各项目的集中采购和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流程,依法操作,从源头上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三)中标公示期满若无异议,采购单位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经中标单位协商同意不得额外增加内容或提出其他要求。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在无锡政府采购网进行合同公告。在付款时,单位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金额支付相应款项,不得提前付款和超额付款。如为基建项目的,应根据审计报告和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五)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启动问责程序,对相关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理。

  1.将应纳入招标范围的物品故意进行拆标采购的;

  2.未按局规定招标程序进行采购的;

  3.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4. 招标单位经办人员或领导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有关的情况的,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单位经办人员或领导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

  6.委托单位派人参加招标活动的,不得收取以任何名义发放的补贴、有价证券和礼品等。

  7.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8.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或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解除相关合同,同时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因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同时相关单位将列入黑名单,不得参与体育系统的所有项目投标。

  1.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人不满3个而不重新招标的,或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2.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有关的情况的,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3.评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使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

  4.招标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或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与招标单位相关人员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

  6.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的;

  7.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本规定解释权归局财务审计处。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局下发的关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相关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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