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无锡市室外公共体育健身器材建设及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8 09:43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745/2023-00104
- 发文日期
- 2023-11-08
- 公开日期
- 2023-11-08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体育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卫生、体育--体育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馆所,行政,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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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无锡市室外公共体育健身器材 建设及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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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体旅游局),无锡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无锡市室外公共体育健身器材建设及管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体育局
2023年11月7日
无锡市室外公共体育健身器材建设及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规范我市室外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办发〔2020〕36号)、体育总局 等3家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意见》(体规字〔2021〕8号)、省体育局《关于加强室外全民健身器材采购安装和管理维护工作的通知》(苏体群〔2020〕4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室外公共体育健身器材(以下简称“器材”),特指建设在城乡社区、公园、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供社会公众免费使用的健身器材。
第三条 器材建设地的镇(街道)、村(社区)、公园、广场管理处等单位,是器材的受赠单位(以下简称“受赠单位”),对受赠的器材拥有产权,负责器材建设、使用、维护等日常管理,保证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受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的室外活动场地;
(二)地面经过硬化处理,具备器材安装条件;
(三)管理规范,制度健全,责任明确;
(四)坚持器材使用的公益性。
第四条 器材配建工作应坚持因地制宜、保证质量、建管并重、服务群众的原则;并统筹考虑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农村居民等各类使用人群的需求。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器材的统筹管理、政策制定、指导监督。
第六条 市(县)区、镇(街道)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器材更新进行审核,结合新建情况,形成合理的布点方案。经市(县)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研究通过后,统筹负责器材的建设、管理维护和更新工作,规范管理。
第七条 各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器材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制度,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一)落实工作职责。市(县)区、镇(街道)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责任,落实专人负责。
(二)坚持分类指导。市(县)区、镇(街道)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摸清本地器材状况,建立器材档案或数据库,统筹制定器材的建设、管理维护和更新计划。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的器材,要落实捐赠协议,将资产移交给受赠单位。开发商、社区居委会、社会捐赠等主体建设的器材,市(县)区、镇(街道)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落实捐赠协议、明确器材的受赠单位。
(三)加强巡查监督。市(县)区、镇(街道)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建立所辖区器材的定期巡查机制,并确保机制正常运行。要在器材或告示牌上公开报修电话或二维码,方便巡查或群众及时反馈器材报修信息。
(四)做好兜底工作。对不能明确受赠单位或受赠单位管理不到位的,市(县)区、镇(街道)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兜底做好管理维护工作,确保所有器材管理维护、更新到位。
第八条 受赠单位主要职责: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对器材进行日常检查;
(二)配备经过培训的管理人员,明确维护责任人;
(三)发现器材损坏或存在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在明显位置挂牌警示,同时组织维修;
(四)对报废器材进行更新。
第三章 器材报废与更新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关于器材使用年限的规定,实行强制报废制度。
(一)对达到安全使用寿命且不能正常使用的器材,应立即更换或拆除;
(二)对达到安全使用寿命但能正常使用的器材,原则上予以更新,暂无更新条件的,须经有安全检测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后方可继续使用。在延长使用期内,应加强日常巡查,确保安全;
(三)对未达到安全使用寿命期限但已损坏的器材,应组织维修,无法修复的要及时更换;
(四)对因安装位置不合理造成扰民或群众使用不便的器材,应重新选址安装;
(五)对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器材,要立即停用,张贴安全告示,并抓紧整改;
(六)对于器材存在的其他问题,各地要因地制宜地采取针对性改进措施。
(七)器材报废后需更新的,由受赠单位自行更新。受赠单位无力更新时,器材更新申请流程:逐级上报镇(街道)、市(县)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县)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做好器材更新的兜底工作。
第四章 器材采购
第十条 市(县)区、镇(街道)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和群众需求,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本辖区内器材配建和更新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器材采购。
第十一条 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财政资金购置器材时,所采购器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GB 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以及其他关于器材配建工作的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更新的,应执行最新标准;
(二)通过经国家认可的器材质量认证机构的产品质量认证;
(三)必须投保产品质量险和包含第三者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的险种。
第十二条 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器材的,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在采购中,对生产企业的诚信履约情况、生产技术水平、产品质量控制及售后服务能力应加强审核,不得采购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并在器材采购合同中明确验收及安装维护过程中的责任事项。
第十三条 鼓励采购创新型器材,推动器材提档升级。在评标中,对生产工艺、使用材料、结构功能等具有创新的产品应给予适当加分。
第十四条 投标企业要具有良好资质,不得转包其他企业或贴牌生产。在江苏省内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网络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应在12个小时以内,并能在3天内完成维修服务。器材的免费保修期2年以上,要有完整、全面的器材安全使用寿命期的维修服务方案。
第五章 器材安装与验收
第十五条 器材安装地点由受赠单位选择在城乡社区的住宅小区、公园、广场及其它便于群众经常参加健身活动的公共场所。器材安装地点应与城市、小区、公园等总体规划相配套,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六条 器材的安装,要按国家GB 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对所供器材实施安装,严禁委托受赠单位自行安装。
第十七条 器材的标示牌中要注明生产厂家、器材型号、生产日期、安装日期(钢印)及质保年限、使用说明图示、警示图示、产品认证、二维码等信息监管标识等内容。
第十八条 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购置的器材,应按《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要求,在显著位置设置体育彩票资助标志,落款为市、市(县)区体育部门资助,并在显著位置公布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服务电话和企业报修电话。
第十九条 安装器材时,企业应对受赠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器材使用及维护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条 器材安装后,应由提供器材的市(县)区、镇(街道)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安装验收,并应有第三方专业技术力量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统一采购后转移给下级再分配使用的器材,安装完成后,由负责采购的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第三方专业技术力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章 器材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器材的使用应当体现公益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器材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镇(街道)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器材的监督管理,每年安排专项经费预算,保障器材管理维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器材的管理维护工作。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者参与器材质量监管和管理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所购器材均由中标企业申请江苏省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平台二维码并录入,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确保器材数据采集准确、器材信息管理到位、器材报修维护及时。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镇(街道)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器材实际安装数量和管护实际情况,做好年度维修、更新计划。
第二十六条 受赠单位的管理人员、受培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好职责。熟练掌握器材的性能、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常识,确保器材的正常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器材的效益,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七条 侵占、破坏健身设施,由属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据地实际制订适合本地区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体育局负责解释。